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门牌管理,促进门牌编制和设置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充分发挥门牌的社会功能,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
名管理办法》以及《兰溪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牌是融文字与数字为一体的点状地名,是地名的范畴和延伸,它具有指位性、排他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批准地名为标准
地名,设置门牌应采用标准地名。
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各类建筑物门牌、住宅小区门牌、住宅楼幢牌,单元牌,室户牌和楼层牌等。。
第三条 全市范围各有关单位、个人及相关建筑物(群),凡独立与外界相通的门,且具备设置门牌条件的,都应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编制
安装,设置不同种类的门牌,并制发《门牌证》,实行一牌一证制度。
第四条 市地名办编制登记注册的门牌号和发放的《门牌证》具有法定效力。
《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户籍管理、邮电传递、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房地产管理、产权变更、电话、有线电视安装、水电等所涉及地名
的相关业务都应当使用《门牌证》上登记的标准地名。
第五条 需设置门牌的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申请。有效的证明一般包括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建筑物位置图以及权属等相关证明。申请内容合法、手续齐全、按规定交纳门牌和门牌证工本费的,市地名办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应作出说明。
第六条 门牌号编制原则
(一) 门牌的编制和设置要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有章有依、有序可循的原则。
(二) 门牌标志的规格样式和设置安装必须遵照执行《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国家标准,新建建筑物、住宅楼等工程项目综合验
收时,门牌编制和设置工作必须完成,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一项内容。]
(三)在市区主要道路两旁的营业、办公、生产用房的门牌编制,从该道路起始点开始,按照东侧双号、西侧单号;南侧双号、北侧单号的原
则编制。特殊地段如沿江边,铁路边或成直角转向的道路,按具体情况特殊编制。
道路两侧的商住楼的门牌编制,原则上以该商住楼的号码作为楼号。单向出入口的,以该楼营业房的第一个号码作为楼号;双向都可以出入的
,以头尾连号作为楼号。
(四) 住宅区、住宅村、住宅楼的幢号、单元号、户(室)号。
幢号表示一幢独立的建筑;单元号表示同一幢建筑中的一条楼道;户(室)号表示同一楼道中的一套住宅;
住宅区内单独一户别墅型的建筑,不设单元号,幢号即为门牌号;多层多单元的建筑其户(室)号书写,例如1-101,即表示一单元一层一室;
单元号、室号一般自东向西,或按前进方向编制。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编制使用的幢号、单元号、户(室)号,不再更改。
第七条 门牌制作规格标准
幢牌、单元牌、户(室)牌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制作安装。
① 商店、建筑物、重要企事业单位门牌规格:60×20cm、30×20cm、40×30cm
②楼(幢)牌规格: 90×50cm
③单元牌规格: 24×17cm
㈣(室)牌规格: 15×10cm
各类门牌制作材料:搪瓷、铝合金、铜质、不锈钢、铝板长余辉蓄光、铝板反光膜。
第八条 门牌书写标准
各类门牌的书写内容、颜色、排版、格式应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全文书写标准地名,尤其是户(室)牌,不应只写编码,不写标准地名,幢
牌的地名应加汉语拼音,不能使用英文字母拼写;门牌文字部分,一律采用黑体字。
第九条 门牌安装以醒目、牢固、规范为原则,主门牌位于主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于主上方,则应安装在门牌号起始方向的一侧,高度2.5
米左右;幢(楼)牌一般安装在3.5米-4米之间。
第十条 门牌由市地名办统一制作,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收费。
第十一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未经市地名办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更改
门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移动或拆除的,必须经市地名办同意,并将拆除的标志物交还市地名办。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一) 自行编号和制作门牌;
(二) 涂改、污损门牌;
(三) 遮挡、覆盖、移动门牌;
(四) 损坏门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