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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部门:办公室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8-11-24 15:3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地名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名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继承优秀历史文化,同时要适应

现代城乡建设发展步伐,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对外开放合作交流。

第二章 地名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地域为兰溪市市域范围。列入本《实施细则》地名管理范围的地名包括:

1、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如山脉、山峰、山洞、江、河、溪、洲、屿、湖、塘、水域等名称。

2、 行政区划名称:镇、乡、街道、社区、村的名称。

3、 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4、 居民点的名称: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城市住宅小区、住宅村名称。

5、 城市、建制镇内的街道、路、巷、弄、里名称。

6、 15层以上高层建筑和其他需要命名和更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7、 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如公路、桥梁、立交工程、隧道、车站、码头、渡口、堤坝、引水工程、发电厂、变电所等名称。

8、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名称:如电视台、转播台、农场、林场、良种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9、 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公司、厂矿、商店、学校、医院、机关等。

10、 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旅游渡假区、广场、公园、名胜风景区、烈士陵园、纪念碑、塔等名称。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兰溪市地名委员会是兰溪市人民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部门,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任。下设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

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 负责全市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2、 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3、 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4、 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5、 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6、 指导专业部门和各建制镇的地名管理工作。

7、 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和内部出版的地名密集类出版中的地名。

8、 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9、 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10、 向民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罚违反地名管理法规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指

导。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

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3、 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本市地名。

4、 避免使用生僻字和同音字命名本市地名。

5、 派生地名一般应与主地名统一。

6、 遵守不同名的规定,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在同一乡镇、街道辖区内,出现重名的自然村、街道、路、巷,名称应迅速予以变更,消除重名

第七条 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手续按照《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批。

1、跨县(市、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2、跨县(市、区)公路、桥梁、立交工程、航道、水库、湖塘、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市地名办公室同

意,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九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1、市级公路、农、林、牧、渔场,、乡、村公路、码头、水库、江堤、引水工程、桥梁、立交工程、汽车站、专业市场、15层以上高层建筑物

和其它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或业主提出申报,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2、市级各类经济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纪念地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

核后上报。

3、作为地名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商店、学校、医院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

上报。

  第十条 城镇内的街、路、巷、弄(里)和住宅区名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由主管

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城镇内新建道路与建筑物的命名要与城镇建设规划同步。市建设规划部门上报城镇规划方案前,应会同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拟出新

道路的命名意见,与规划方案同时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批准的标准地名:

1、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书刊。

2、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3、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广告。

4、邮件、工商登记、户籍登记、房地产登记和各类具有民事权责的文书。

第十三条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名录、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出版前应当送市地名委员会进行地名

审定。

第六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地名委员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地名。

第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1、 本市的街、路、巷、弄、住宅小区、住宅村的地名标志(包括平面分布图,路牌、楼幢牌、单元牌、门户牌、通道指示牌等),由市地名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计、制作、安装和管理。

2、 铁路、公路、桥梁、立交工程和码头渡口等的地名标志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3、 名胜风景区、旅游渡假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名标志由旅游、文物保护和风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4、 国道和省道公路两侧村、镇地名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5、 重要的自然实体(如白露山、横山等)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的地名标志,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并授权有关部门设置和管理。

6、 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得使用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被

淘汰的异体字和自选的简异字。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各类地名标志

的书写内容、式样、布局,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凡设置的地名标志被损坏或者地名标志的书写内容、样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的,设置地名标志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7、 地名标志牌的制作、设置和维修经费,坚持“合理负担分级落实”的原则。城镇街、路、巷、弄设置地名标志和维修、更新的费用,由市

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名按一定比例拨给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专项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个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处罚。

1、 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实施

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 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

人承担。

3、 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每日100元罚款。

4、 擅自移动、涂改、损坏、污毁、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

人承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未经审定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必须责令停止发行,没收获利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

国库。

7、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兰溪市民政局。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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